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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发布《农业部直属企业经理离任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条 审计终结后,审计组应于15日提出经理离任审计报告,内容包括: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变动情况,离任经理任期内的主要业绩,离任经理任期内发生的应由其承担责任的主要经济问题;对离任经理的审计评价;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书面征求离任经理及其所在单位意见,离任经理及其所在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如果在此期间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即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 部属一级企业经理离任审计报告,报部主管领导,同时抄送部人事劳动司和财务司。部属二级企业经理离任审计的审计报告,报一级企业法定代表人,同时报人事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实行委托社会审计、会计组织审计的,委托部门应对受委托社会审计、会计组织提供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复核内容是:事实是否清楚;问题定性是否准确;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审计评价是否适当;审计处理意见是否正确。
  第二十四条 经审计认定离任经理任职期间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审计部门应向企业主管部门、人事管理部门或上级领导提出奖励或表扬的建议,经批准后由有关部门实施。
  第二十五条 经审计认定离任经理有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离任经理及其所在单位应予执行。属于违反党纪政纪的,应将有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属于触犯刑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属于涉及干部使用方面的问题,交由干部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按照审计署有关规定,离任经理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机关审计处理意见或处理决定不服,要求复审的,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后15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领导申请复审;对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决定和处理意见不服,要求复审的,可向审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申请复审。
  受理复审的审计机关或单位领导,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复审并作出复审决定。
  对于经理离任审计事项提出的复议申请,审计机关或内审部门不予受理,由批准的领导或提请审计的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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