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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发布《农业部直属企业经理离任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依法经营和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企业经营决策是否合规合法,有无经济违纪违法行为;
  (四)经营活动中有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审计监督的事项。
  第十三条 经理资产经营责任离任审计,要肯定其任职期间的经营业绩,指出资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与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对经理履行资产经营责任情况作出审计评价。

第四章 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十四条 经理离任审计的程序和方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审计规范》和有关审计法规,坚持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五条 部直属一级企业的经理离任审计,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由部人事劳动司通知驻部审计局执行;部直属企业下属企业的经理离任审计,由部直属一级企业的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单位人事部门通知审计部门执行。
  第十六条 经理离任审计实行期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在经理任期内,审计部门应结合年度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等审计积累有关资料,经理离任审计时,经过测评,可以利用企业审计机构的审计成果。
  第十七条 承担经理离任审计的审计部门,应于审计实施3日前发出审计通知书。自审计实施之日起,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审计工作,特殊情况,审计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 经理离任审计实施前,被审计单位应做好准备工作,并向审计组提供离任经理任期内的下列资料:
  (一)离任经理述职报告;
  (二)企业的财务报表、会计凭证、帐册、经济统计资料;
  (三)任期内各年度经济责任目标、计划指标和有关资料;
  (四)任职期初与期末财产盘点和债权、债务及所有者权益资料;
  (五)企业章程、内控制度、重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及其实施情况;
  (六)任期内经济案件资料及其任期前财务遗留问题资料;
  (七)有关经济监督部门对企业检查提出的情况报告或处理意见;
  (八)审计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阅离任经理述职报告或工作总结、干部考核材料,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按规定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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