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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三)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 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是:
  (一)为确保特许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特许者有权对被特许者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有权向被特许者收取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服务费用;
  (三)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者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特许者有权终止被特许者的特许经营资格。
  第九条 特许者的义务是:
  (一)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者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续;
  (二)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
  (三)指导被特许者做好开店准备;
  (四)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物品供应。
  第十条 被特许者的基本权利是:
  (一)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特许者所赋予的权利;
  (二)获得特许者所提供的经营技术及商业秘密;
  (三)获得特许者所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一条 被特许者的义务是:
  (一)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开展营业活动;
  (二)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各种费用;
  (三)维护连锁体系的名誉及统一形象;
  (四)接受特许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特许者应在正式签约至少十天前,以书面形式向特许申请者提供真实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这些资料至少应当包括:特许者的企业名称,基本情况,经营业绩,所属被特许者的经营情况,已经实践证明的特许网点投资预算表,特许经营权费及各种费用的收取方法,提供各种物品及供应货物的条件和限制等。
  特许经营申请者也应按特许者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主要包括合法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
  第十三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必须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许经营授权许可的内容、范围、期限、地域;
  (二)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对被特许者的培训和指导;
  (四)各种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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