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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纱制品出口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调整抽纱制品出口经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1日)废止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
 《抽纱制品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7]外经贸管发第6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局,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各部委直属公司:
  为整顿我国抽纱制品出口经营秩序,提高出口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出口企业的利润,我部制定了《抽纱制品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抽纱制品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抽纱制品出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治理整顿我国抽纱制品出口经营秩序,提高出口产品质量,维护国家整体利益,推动规范经营,促进我国抽纱制品的出口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商品范围为现行一般许可证管理的抽纱制品。海关编号为:
58042100、 58042910、 58042920、 58042990、 58043000、 58101000、 58109100、 58109200、 58109900、 58110010、 58110020、 58110030、 58110040、 58110090、 61043100.01、 6143200.01、 61043300.01、 61043900.01、 62131010、 62132010、 62139010、 63023110、 63023210、 63023921、 63023991、 63025110、 63025210、 63025310、 63031120、 63031220、 63031920、 63041131、 63041139、 63041921、 63041931、 
63041991、 63049131、 63049139、 63049210、 63049310、 63049921、 65059010。其中属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的,仍按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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