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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开展1998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通知

  海关
  (一)年检报告书复印件(包括报关情况表)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三)报关注册登记证正本及全部报关员证件
  (四)企业进出口报关业务情况表(由海关提供)
  企业应将上述文件统一或分别送达联合年检办公室或联合年检各部门。
  联合年检各部门审核年检文件时,如发现报检企业具有不予通过年检情节的,应在收到报检文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留出十个工作日的协调时间,并及时向其他联合年检各部门通报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名单。
  经审查使用并在十个工作日内未收到有关部门不予企业通过年检的意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予企业通过年检,并在企业营业执照上加贴年检合格的标识。
  未加贴年检标识的企业营业执照,不能作为申办有关手续的凭证。
  联合年检各部门的审核工作应于5月31日前完成。
  对于年检中反映出的企业经营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由经贸部门(经委、计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和改善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年检的标准及处罚措施
  对有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没有经营地址、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出资以及开业半年以上或连续一年没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定为年检不合格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通知不合格企业限期整改。对逾期未改者,要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外经贸部门将依法撤销其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对不申报年检的企业,按年检不合格企业处理。
  对逾期参加年检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给予罚款处罚。
  对联合年检中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检各部门在企业通过年检后,仍应依据部门规章单独或联合采取处罚措施。
  四、年检的资料汇总和信息处理
  外经贸部门负责联合年检报告书的数据资料录入汇总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数据资料汇总应于6月30日前完成并上报外经贸部汇总。汇总工作完成后,资料分送同级联合年检各部门。联合年检各部门应在6月30日前向国家主管部门报送联合年检工作总结。
  五、年检的核查
  联合年检结束后,联合年检各部门应对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抽查。如发现企业不如实申报年检情况,或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有关部门要加大执法的力度,确保年检资料的准确性。

附件二        外商投资企业 台港澳侨投资企业

               联合年检报告书
               (   年度)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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