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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
 (1997年10月23日 国税发[1997]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国造纸业的发展,考虑到国内新闻纸的供求状况,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我局决定对1997年10月1日以后报送离境出口的新闻纸恢复办理出口退税,退税率为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新闻纸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5]177号)相应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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