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1997
 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1997年10月20日 国税函[1997]562号)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山东、陕西、湖北、四川、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关于申请向所属机构征收上级管理费的报告》([1997]电器财字09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22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抄送: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

附件:
          中国电子器材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
            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
│      企业名称         │ 所在地    │ 金额  │
├───────────────────┼────────┼─────┤
│ 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         │ 上海      │18万元  │
├───────────────────┼────────┼─────┤
│ 中国电子器材华北公司         │ 北京      │33万元  │
├───────────────────┼────────┼─────┤
│ 中国电子器材东北公司         │ 辽宁沈阳    │25万元  │
├───────────────────┼────────┼─────┤
│ 中国电子器材西北公司         │ 陕西西安    │25万元  │
├───────────────────┼────────┼─────┤
│ 中国电子器材西南公司         │ 四川成都    │18万元  │
├───────────────────┼────────┼─────┤
│ 中国电子器材中南公司         │ 湖北武汉    │20万元  │
├───────────────────┼────────┼─────┤
│ 中国电子器材天津公司         │ 天津      │18万元  │
├───────────────────┼────────┼─────┤
│ 中国电子器材山东公司         │ 山东济南    │10万元  │
├───────────────────┼────────┼─────┤
│ 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       │ 北京      │10万元  │
├───────────────────┼────────┼─────┤
│ 中国电子器材厦门公司         │ 福建厦门    │10万元  │
├───────────────────┼────────┼─────┤
│ 中国电子器材广州公司         │ 广东广州    │10万元  │
├───────────────────┼────────┼─────┤
│ 北京诺金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      │3万元   │
├───────────────────┼────────┼─────┤
│ 北京杰伟士有限责任公司        │ 北京      │10万元  │
├───────────────────┼────────┼─────┤
│ 北京华坤建设监理事务所        │ 北京      │10万元  │
├───────────────────┼────────┼─────┤
│  合计               │        │220万元  │
└───────────────────┴────────┴─────┘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