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1997年
 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1997年9月19日 国税函[1997]520号)


天津、上海、重庆、四川、甘肃、湖北、河北、江苏、广东、安徽、陕西、广西、内蒙古、新疆、河南、黑龙江、浙江、海南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关于向下属子公司收取管理费的请示报告》([1997]中化建财字第9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5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应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所属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名单
  抄送:化工部,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

附件:
       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所属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名单
                              单位:万元
  序号   公司名称     分摊额  地址
  1  中国化工建设青岛公司  51  青岛市延安三路131号
  2  中国化工建设大连公司  40  大连市沙河口区白山路14号
  3  中国化工建设深圳公司  56  深圳市国际贸易中心五层西侧
  4  中国化工建设重庆公司  27  重庆市渝北区红石路36号
  5  中国化工建设海南公司  35  海口市美舍河开发区别墅十号
  6  中国化工建设江苏公司  26  南京市北京西路17号
  7  中国化工建设珠海公司  16  珠海市吉大莲花山新村一栋
  8  中国化工建设安徽公司  25  合肥市益民街28号文采大厦10
                     层
  9  中国化工建设厦门公司  27  厦门市湖滨北路中段振兴大厦14
                     楼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