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1997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
 1997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1997年9月19日 国税函[1997]522号)


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山东、黑龙江、辽宁、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关于向所属单位收取上级管理费的请示》(中煤财字[1997]第8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8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所属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名单
  抄送:煤炭部,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

附件: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所属
            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名单
                              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分摊额  地址
  1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  750  秦皇岛市民族路50号
     秦皇岛分公司
  2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  280  连云港市墟沟东大街
     连云港分公司
  3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  400  山东省日照市石臼镇黄海一
     日照分公司              路
  4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  100  天津和平区建设路国贸大厦
     天津分公司              15层
  5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  55   青岛市黄岛区崇明岛路10
     青岛分公司              5号
  6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  20   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52
     黑龙江分公司             --54号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