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
1997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1997年9月19日 国税函[1997]522号)
北京、天津、河北、江苏、山东、黑龙江、辽宁、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关于向所属单位收取上级管理费的请示》(中煤财字[1997]第8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8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所属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名单
抄送:煤炭部,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
附件: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所属
定额上缴管理费的企业名单
单位:万元:
序号 企业名称 分摊额 地址
1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 750 秦皇岛市民族路50号
秦皇岛分公司
2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 280 连云港市墟沟东大街
连云港分公司
3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 400 山东省日照市石臼镇黄海一
日照分公司 路
4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 100 天津和平区建设路国贸大厦
天津分公司 15层
5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 55 青岛市黄岛区崇明岛路10
青岛分公司 5号
6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总公司 20 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52
黑龙江分公司 --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