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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7年9月5日 国税函[1997]506号)


北京、天津、上海、宁夏、新疆、内蒙古、河南、广西、重庆、广东、海南、辽宁、安徽、湖南、吉林、湖北、河北、江苏、浙江、四川、福建、黑龙江、陕西、江西、云南、贵州、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深圳、厦门、宁波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我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再次请示》(平保发[1997]098号)。经研究,现将该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该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1997年由总公司在深圳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该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保险业务与区外保险业务分别核算,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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