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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能够代表股东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并正确行使权利;
  五、掌握金融知识,了解酱市场,具备资本运作能力。
  第十一条 国有股股东代表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必须执行股东的旨意,并在股东授权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表决,凡违背国有股股东意见的,国有股股东应予以追究。
  第十二条 国有股股东推举公司董事候选人必须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确定。
  国有股股东推举的公司董事候选人可以来自本单位,也可以来自外单位。
  第十三条 国有股股东可以依法增购公司的股份,增购股份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该公司发展前景良好;
  三、该公司预期投资收益较高;
  四、对本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五、其他特别因素。
  国有股股东可以接受任何股东赠与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增资配股时,国有股股东应以调整投资结构、取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促进公司生产发展和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为原则,就是否配股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国有股股东可以依法将其所持有的国有股股份转让给境内、外法人和自然人。国有股股东转让股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第十六条 国有股权转让收入必须用于国有资本再投入。
  第十七条 转让股份的价格必须依据公司的每股净资产值、净资产收益率、实际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率)、近期市场价格以及合理的市盈率等因素来确定,但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值。
  第十八条 国有股股东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和国有股配股权,应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股权管理及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及其规定。
  第十九条 国有股股东必须按股东大会决议及持有的公司股份份额收取应得的股利。股东大会关于分配股利的决议公告后,国有股股东应按股东大会决议要求公司将应得的股利按时足额划转到本股东帐户。
  第二十条 国有股股东应对公司履行下列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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