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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驻冶金部审计局关于印发《冶金部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它收入
  经费自给率=-----------------------×100%
             事业支出+经营支出
  2、资产负债率 计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
  3、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 计算公式为:
          人员支出
  人员支出比率=--------×100%
          事业支出
          公用支出
  公用支出比率=-------×100%
          事业支出
  公式中人员支出包括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和助学金;公用支出包括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第十四条 评价经济指标采用的数据,应当是经过核实以后的数据,一般不直接采用被审计单位的帐面数据(帐面数与审计核实数一致的除外)。
  第十五条 经济指标的优劣,用三种比较方式进行判断。政府经济管理部门有统一要求的,与统一要求对比;人事主管部门对法定代表人有任期目标考核的,与任期目标对比;接任后的经济指标与接任前的经济指标对比。
  第十六条 对审计事项审计后,审计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在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须征求被审计人的意见并采纳其合理部分,修订审计报告。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要随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认定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人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有违反财经法规行为,需要依法予以处理的,应按《审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审计意见书送达委托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驻冶金部审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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