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驻冶金部审计局关于印发《冶金部企事业单位法定
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冶审局发[1997]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冶金主管部门,有关冶金企事业单位:
为了规范冶金部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驻部审计局制订了《冶金部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驻部审计局,便于今年修订。
附件:《冶金部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
审计署驻冶金部审计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
冶金部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
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
冶金工业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法定代表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干部管理机关委托同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第三条 审计机关根据委托,组织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五天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
(二)审计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三)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审计机关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事先准备的资料,应在审计通知书后附件写明。
第四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迄日期;
(四)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