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重新审核的限下技改项目进口设备
税收优惠宽限期准予再次延长的紧急通知
(1997年10月27日 署税[1997]84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对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批准、经国家经贸委审核合格的限下技改项目进口设备享受税收优惠宽限期延长至1997年12月31日。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1995年10月1日至1996年3月31日期间批准的限下技改项目,即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不含5000万元)的能源、交通、冶金等项目和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轻工、纺织、电子等项目,依照报批程序经国家经贸委重新审核合格,并在总署关税司转发各主管海关的清单上列名的技改项目进口设备于1997年12月31日(含当日)以前到货的,仍可享受减半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二、准予延长减税宽限期的技改项目仍按《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执行国务院对技术改造税收政策调整的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署税[1996]236号)规定的程序向项目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减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