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66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
署长 钱冠林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
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方便暂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办理海关手续,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科技、文化交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国政府加入的《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海关公约》(简称《ATA公约》)及其相关公约《展览会和交易会公约》和《货物暂准进口公约》(也称《伊斯坦布尔公约》)及其附约A《关于暂准进口单证的附约》、附约B1《关于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供陈列或使用的货物的附约》(简称《展览会、交易会附约》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ATA公约》、《货物暂准进口公约》及我国加入的相关附约中凭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简称ATA单证册)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对于超出我国所加入的附约范围的ATA单证册,我国海关不予接受。
第三条 通过货运渠道凭暂准进口单证册进出口的货物应由经海关批准的具有报关资格的单位向海关办理有关报关手续。
在ATA单证册项下随身携带进出境的货物应由ATA单证册的持证人向海关办理有关报关手续。
第四条 ATA单证册可用中文填写,也可以用英文填写,用英文填写的ATA单证册必须附有提供海关的中文译本。ATA单证册的所填项目应准确、完整、真实,不得涂改。
第五条 持证人凭ATA单证册进出口货物,可免填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并免向海关提供进口税费的担保。ATA单证册项下货物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属受进出口限制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或检验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