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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五十八条 保险代理人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
  (二)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强迫、引诱投保人购买指定的保单;
  (三)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公司;
  (四)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骗保险公司;
  (五)对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作不正确的或误导性的宣传;
  (六)代理再保险业务;
  (七)以代理人名义签发保险单;
  (八)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九)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以外的额外费用,如咨询费等;
  (十)兼做保险经纪业务;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损害保险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或人身保险,视为保险公司直接承保业务,保险代理人不得从中提取代理手续费。
  第六十条 保险代理人(个人代理人除外)应对保险代理业务进行单独核算。
  第六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个人代理人除外)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对其经营情况、帐册、业务记录、收据进行检查。
  第六十二条 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代理人委托、登记、撤销的档案资料,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六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经审查认为保险代理人不符合资格,发出吊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或个人代理人《资格证书》的通知后,保险公司必须立即终止与该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合同。
  第六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有效期为三年,持证人应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申请换发新的许可证。申请换证时,必须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的最近一期的年检报告、《保险代理合同书》、《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兼业)》和换发新的证书的申请。经审查同意,持证人必须缴回原许可证,方可换发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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