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棉花收购单位内部机构设置应精简、高效,根据收购任务配备棉检、会计、出纳、司磅、保全、警卫、保管等业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棉花收购旺季时需要的临时工、季节工实行公开招聘,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并做好上岗前的培训工作。
第十条 棉花收购单位须设置必要的棉检室、结算室,配备复验磅等必要的设施,有足量可存放籽、皮棉的仓库或垛底,消防水池、灭火器等须配备齐全、有效。
第三章 服务生产
第十一条 棉花收购单位要根据国家下达的定购任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农副产品购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每年春播开始之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同农民,植棉单位签订棉花定购合同。定购合同内容包括:植棉面积、棉花数量、售棉地点、产前及产中服务项目、资金兑现和油饼返还标准等。
第十二条 要做好棉花生产系列化服务工作,推广优良品种和植棉新技术,适时为棉花生产提供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的扶持。
第十三条 县(市)级棉麻公司要以基层供销合作社棉花收购站、棉花加工厂为依托,兴办各类棉农合作经济组织,使棉花生产向产业化方向发展。
第十四条 要指导棉农适时采摘,搞好“四分”(分摘、分晒、分存、分售),及时了解产需趋势和品质要求,为棉农提供信息,指导生产与交售。
第四章 收购工作
第十五条 收购准备工作要全面部署、逐项落实。
(一)新棉上市前要对收购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要检修设备仪器,备足收棉工具,修整垛底、仓库,做到思想、组织、物资三落实。
(二)县(市)棉麻公司根据合同定购数量和当年度预计收购量,提前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农业发展银行报送收购资金需求计划,并按收购进度、收购数量合理调剂至各收购单位,提早落实,保证兑现。
(三)棉花收购单位要广泛宣传国家棉花政策,做到政策、标准、价格“三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