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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清理整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通知

  (四)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职业道德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1996年、1997年职业道德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清理整顿的重点是:事务所违反规定实行个人业务承包和收入分成,实行回扣、佣金或以其他任何形式支付或变相支付业务介绍费,依靠行政部门的权力承揽业务、或由行政部门发文指定承揽业务,采取不顾审计质量、压价竞争,收费达不到当地规定最低标准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的,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严肃处理;执行业务没有合法的业务约定书,接受中间商委托的业务,事务所卖牌子的,撤销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卖签字的,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采取广告宣传方式争揽业务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持有客户股票、债券或与客户存在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处理。
  (五)依据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事务所的财务收支管理和会计帐目进行清理整顿。
  清理整顿的重点是:事务所是否设立会计帐目,是否有完整的会计记录;是否存在隐瞒收入,不合理开支,不留积累,不提取风险基金、事业发展基金等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问题。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事务所。
  检查1996年、1997年事务所是否向挂靠单位提供回报(如上交管理费、利润分成、福利费补贴、赞助等),是否向政府有关部门无偿提供各种名目的费用,以及向在事务所兼职、挂职的政府工作人员提供报酬。
  检查1996年、1997年中注协会员缴纳会费情况。根据全国特别代表大会的要求,“1996年的会费,由联合后的中注协统一收取。原来按上年收入1%计算会费的,继续按1%上缴;原来按定额上缴的,继续按定额上缴。自1997年起,无论会计师事务所还是审计事务所,均按上年收入的1%的统一标准,由省级注协汇总后,统一向中注协缴纳。”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逾期未缴的,不换发放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或事务所批准证书。
  (六)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对境外会计公司常驻代表处和涉外事务所进行财务税收检查,并对其设立及执业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检查。
  对境外会计公司常驻代表处,重点检查其是否违法从事审计业务,如违法从事审计业务,除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外,报经财政部批准,一律予以撤销,并在一定期间禁止进入中国会计市场。对中外合作事务所,重点检查是否遵守财政部1996年发布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如有违反,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者变相设立的分支机构应予取缔。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入境非法从事法定审计业务的人员,责成合作所限期撤离。对于未经法定手续批准擅自与境外会计公司签订“联系所”、“成员所”的中国事务所,一律暂停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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