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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清理整顿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通知

  4、清理超龄注册会计师。1997年年底年满70周岁的,自查阶段结束后,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个别在全国享有较高声誉、身体健康的专家,需要继续保留注册会计师资格的,由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注协、或地方注协)报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审批。
  5、清理长期未接受后续教育的注册会计师。凡未按要求完成后续教育任务的,应予补课;1998年年底前,未接受规定的经省级注协确认的审计准则培训的,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6、清理违反《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以及其他规定,应予撤销注册,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其他人员。
  以上撤销注册并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人员,属于自查自纠,并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的,可转为非执业会员。凡属弄虚作假被查出的,严肃处理。
  (二)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事务所审批管理的规定,对事务所是否符合办所条件进行清理整顿。
  重点包括八个方面:
  1、是否有10名职龄以内的专职工作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符合国家规定的60岁职龄以下的注册会计师。
  根据当前行业实际,可区别以下不同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在省会城市、国务院确定的沿海开放城市、计划单列城市设立的事务所,必须达到要求,1997年年底仍达到的,予以撤销;
  在地级城市设立的事务所,必须达到5名注册会计师,其中暂允许包括至多3名70岁以下的超职龄注册会计师,1998年年底前,必须达到5名职龄内的注册会计师,达不到的,予以撤销;
  在县和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事务所,没有注册会计师的,予以撤销;不足5名的,1998年年底前,采取事务所合并、招聘注册会计师等办法,达到5名注册会计师;仍达不到的,或者撤销,或作为本地区中心城市具备设立分所条件事务所的分支机构,不再保持独立所的地位,不再独立出具审计业务报告,中心城市事务所对其发展应负责辅导、指导,并对其经营承担连带责任。
  2、是否有30万元注册资金。凡不足的,1997年年底前补足,未补足的,予以撤销。
  3、是否有固定办公场所。无固定办公场所的,1997年年底前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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