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保护价敞开收购议购粮的通知
(国发[1997]27号 1997年8月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保证农民增产增收、保护农民生产积极性,国务院决定,在农业丰收情况下,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购粮。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明确政策,统一行动,贯彻落实,为保持农业发展的良好势头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打下稳固的基础。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当地议购粮保护价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把贯彻落实这项基本政策作为“米袋子”省长负责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迅速行动。定购粮食价格,按上年的定购价执行,一律不得降低。在定购粮收购任务完成以后,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购粮。议购粮收购保护价按定购基准价执行;对质量较差、不适销对路的早籼稻和春小麦的某些品种,其保护价可以比基准价略低,但下浮幅度一般不得超过5%,具体价格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二、粮食部门必须坚决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议购粮的政策。 国有粮食企业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充分发挥粮食购销主渠道作用和市场粮价形成的主导作用。对农民留足口粮、种子粮、饲料粮和必要的储备粮以外的余粮,要坚决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不拒收、不限收、不停收、不打白条,并不得代扣各项提留款。要在粮食收购站(库)张榜公布定购价和保护价,挂牌收购。要坚持按质论价,不得压价。要提供优质服务,千方百计方便农民交售余粮。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国有粮食企业不按保护价收购,或拒收、限收、停收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同时,要鼓励和教育农民多储粮,不卖“过头粮”。对违反政策用低价收购农民的粮食、再按保护价卖给国有粮食企业以套取价差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查处。
三、有关部门必须确保粮食收购资金供应。 要继续贯彻执行政府领导下的分级分部门筹措收购资金责任制。各级财政、粮食部门要按各自的责任,及时落实应到位的资金。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资金调度,保证粮食收购资金的供应。对各地财政部门、国有粮食企业确实不能到位的资金,在按规定签订垫付协议后,由农业发展银行按库贷挂钩原则,及时发放垫付贷款。垫付贷款确实不能按期归还的,经开户行审查同意后,可以展期。国有粮食企业要积极做好粮食销售和资金回笼工作,认真清理各种不合理的占用资金,集中用于收购粮食。农业发展银行和各级粮食部门要根据秋粮生产情况,对秋粮收购资金早调查、早测算、早筹措,保证全年粮食收购资金足额、及时供应,防止出现打白条。同时,要加强粮食收购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凡是违反有关规定挤占挪用、扣留粮食收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