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社会团体要进行整改。
1.未依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
2.财务管理混乱、经费收支明显存在问题或经费不足以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
3.对创办的实体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内部管理不善,影响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
5.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机构设置审批手续的;
6.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
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经营企业或进行变相集资、贷款和拆借资金等活动的基金会。
(四)对宗旨、业务范围相同相似的社会团体,予以合并。
(五)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社会团体予以撤销。
1.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或与境外敌对势力勾结,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严重违法违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3.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六)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劝其停止活动;不听劝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解散。
四、清理整顿工作的方法、步骤
清理整顿采取社会团体自查与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及登记管理机关审定相结合的方法。清理整顿时限是1997年4月--1998年2月,具体步骤安排如下:
(一)第一阶段为社会团体自查阶段。
1997年4--6月,由社会团体根据清理整顿的规定和要求,结合近年来工作、活动情况进行自查并填写《清理整顿报告书》,经社会团体法人代表或非法人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后,连同资金证明、办公住所使用证明及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一并送交业务主管部门。有挂靠单位的社会团体,上述材料送交业务主管部门时,还需有挂靠单位的审查意见。
(二)第二阶段为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阶段。
1997年7--9月,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清理整顿规定的要求,对所属社会团体情况进行审查并视社会团体的具体情况,提出保留、整改、合并、撤销的初审意见后,连同社会团体填写的《清理整顿报告书》及有关文件材料,一并送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基金会经业务主管部门初审,报经人民银行审核后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三)第三阶段为登记管理机关审定与换发证书阶段。
1997年10月--1998年2月,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对社会团体进行审查,结合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人民银行对基金会的审核意见),作出审定结论。经审计作出保留结论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证书;对需整改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要监督其改正;对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处理好善后工作;对合并的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协商、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对违法社会团体,民政、公安、国家安全、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