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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失效]

  承担建设项目招标的代理机构,其资质须经国家计委或国家计委授权的单位审定。
  第八条 建设项目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方式进行。
  第九条 公开招标应同时在一家以上的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标通告,邀请所有潜在的有关单位参加投标。
  邀请招标,应向有资格的三家以上的有关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
  议标主要通过一对一协商谈判方式确立中标单位。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第十条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建筑安装和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议标方式:
  (一)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格的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专利权保护或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四)采购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五)国家另有规定的。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建筑安装和监督以及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在招标前,需按项目隶属关系将招标方案报各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地方计委(计经委)核备。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省级地方计委(计经委)认为有违反本规定的,有权要求项目法人修改招标方案。国家计委进行抽查。
  第十二条 国家计委会同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对项目招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凡违反第三条、第十条规定的不按照核备的招标方案执行的,一经查出,未开工的项目不予批准开工,已开工的面目暂停安排建设投资,同时对其项目的概算不予审批或调整。
  第十三条 参加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设计、建筑安装和监理以及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投标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并为独立的法人实体;
  (二)承担过类似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
  (四)在最近三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以及其它经济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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