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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教育电视台站管理规程》的通知

  第二十条 教育电视台播出的广告节目,要遵循《广告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教育电视台应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节目主持人应使用普通话主持节目(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电视台可不受此限制)。
  第二十二条 教育电视台播出的教育新闻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以正面宣传为主,报导教育领域和与教育有关的事件与内容。教育新闻节目要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不得搞有偿新闻。
  第二十三条 教育电视台播出的节目,除在本台播出节目预告外,还应通过报刊提前一周预告,并按预告准时播出,不得随意更改。必须更改的节目,至少提前1小时反复预告。教育电视台要对所办栏目和节目应做经常性的收视调查。

第五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二十四条 教育电视台、教育电视收转台是教育行政部门的直属事业单位,其机构与人员由当地政府列入事业编制。
  第二十五条 教育电视台、教育电视收转台实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的台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相关业务部门。
  第二十六条 教育电视台要建立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专业队伍。其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较高的政治素质与业务能力,忠于职守,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并要有计划安排专业培训,建立考核评定制度,引入竞争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教育电视台站的业务人员,可根据当地的实际,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七条 教育电视台站的业务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第二十八条 教育电视台站工作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可参照当地广播电视台站的有关标准,并经劳动部门核定后执行。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教育电视台站的建设投资与日常经费要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逐年增加对教育电视台站的经费投入。
  第三十条 各教育电视台站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教育电视台属于重点安全保卫单位,必须有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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