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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教育电视台站管理规程》的通知

  教育电视收转台(或教育节目频道)负责转播中国教育电视台教育新闻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必须转播的节目和当地需要的卫星电视教育节目,以及上级教育电视台节目;可根据当地教育的实际需要,对上述节目进行选择、组合和编排,按照教育对象合理安排时间播出;不自制节目。
  卫星地面接收站负责接收国内卫星电视教育节目,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复录,为学校和教学放像点提供教学服务。
  第十四条 按照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要求,教育电视台应充分利用各种影视资源为各级各类教育与教学服务,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学效果。在下列情况下可以选择播放(或节选)有关的电影、电视片和组织制作文艺专题节目。
  (一)与学科、专业教学内容相关的辅助教学;
  (二)对青少年进行革命传统、爱国主义、思想品德、行为规范教育,以及美学艺术教育;
  (三)组织“儿童节”、“教师节”及其它大型青少年活动等。
  第十五条 教育电视台可依据《广告法》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后,从事广告经营业务。
  第十六条 中国教育电视台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教育电视台新闻记者站。设立记者站须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教委审核同意,报当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批准。记者站可附设在省教育电视台或其他职能部门,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管理。

第四章 节目管理

  第十七条 教育电视台播出的节目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循国家有关电视节目的审查的标准与要求。除转播上级教育电视台的节目外,凡自制、外购、交换资料节目,都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后方可播出。
  播出由国外引进的教学资料片、外语片,须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教育电视台严禁播放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节目,不得播出与教学内容无关的电影、电视片。
  各教育电视台站严禁接收、复录、转播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第十八条 教育电视台栏目设置与播出节目要以教学节目为主体,每周播出的教学节目时数一般不少于播出节目总时数的60%。
  第十九条 教育电视台、教育电视收转台要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在收转其它教育电视台节目时必须保留或标出所收录台的台标,不得以本台的名义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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