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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教育电视台站管理规程》的通知

  教育电视台、教育电视收转台以及学校和教学单位可建立卫星电视地面的接收设施。建立卫星地面接收站由设置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以上(含)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设立教育电视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国广播电视覆盖网的总体规划和教育的总体布局,有频率资源。
  (二)有必需的基本建设投资及稳定的事业费来源。
  省级教育电视台建设投资不少于1500万元,若依托原有教育机构建立,新增投资不少于800万元;年事业经费预算不少于150万元。
  地(市)级教育电视台建设投资不少于600万元,若依托原有教育机构建立,新增投资不少于300万元,年事业经费预算不少于80万元。
  (三)有必要数量的管理与专业人员。
  省级教育电视台专、兼职人员不少于60人,地(市)级教育电视台、兼职人员不少于30人。
  (四)有符合技术标准和配备要求的设备。
  (五)有固定的节目制作、播出等技术设施与场所。
  (六)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广播电影电视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教育电视台,教育电视收转台的使用频道纳入广播电视频道的总体规划,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的指配频道,核定台址,并颁发频率执照;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审批台址并颁发电台执照。
  第十条 教育电视台建成并经测试合格可进行试播,试播期不得少于三个月。试播期满后报经国家教委和广播电影电视部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播出。
  第十一条 教育电视台的节目须纳入当地有线电视网,以专门频道转播,各地政府应为其统筹安排。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开办的教育电视台负责组织、制作教育、教学节目与教育新闻节目,通过卫星传输系统向全国传送。
  第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开办的教育电视台,负责转播中国教育电视台教育新闻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必须转播的节目和当地需要的卫星电视教育节目;组织、制作、播出地方教育、教学节目及地方教育新闻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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