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收委员会关于从1997年
第四季度起降低关税的通知
(1997年9月3日 税委会[1997]21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14次全体会议审议并报国务院批准,自1997年10月1日起降低若干商品的进出口关税税率,现将有关税目税率调整表印送你署,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调整后的进口关税税率包括《海关进口税则》、《进口商品暂行税率表》规定的税率(详见附件1、3、4、6),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2、《海关出口税则》(详见附件2)此次未作调整,《出口商品暂定税目税率表》(详见附件5)规定的税率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
3、实施关税配额商品的税率和限定进出口数量商品的暂定税率,仍按现有规定执行。
4、从价计征的进口关税普通税率未作调整,仍按现行税则税率执行。
5、按现行减税政策进口实行暂定税率和商品,不得在暂定税率的基础上再行减税,可按税则税率减税后确定的税率与暂定税率两者之中的低税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