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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口30至85吨位非公路用自卸车一律不予减免进口税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进口30至85吨位非公路用
 自卸车一律不予减免进口税的通知
 (1997年9月5日 财税政字[1997]2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鉴于30至85吨位非公路用自卸车国内已可批量生产,且性能较好,经国务院批准,从文件下达之日起,对任何贸易方式进口30至85吨位非公路用自卸车(税收号8704.1090),一律不得减税免税,统一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本文件下达之日前已签订的进口合同,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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