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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废止部分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二)》(发布日期:1999年8月3日 实施日期:1999年8月3日)废止(原因: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执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7]74号)


湖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特殊工种几个问题的请示》([97]湘劳险便函第00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提前退休工种审批工作的通知》(劳部发[1993]120号)第二条规定:“我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已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进行清理和调整。”目前,我部正在进行清理和调整工作。在此期间,凡属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在1993年以前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改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劳人护[1985]6号)文件规定,按提前退休工种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审批的提前退休工种,可继续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但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审查,不得扩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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