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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财政部、
 人事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办公厅信访局、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
 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劳部发〔1997〕2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自去年10月,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认真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要求和部署以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多渠道筹措资金、实行工资预留户、“三家抬”等办法,初步形成了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并取得一定的效果。为推动解困工作进一步开展,按照解困工作要建立机制、形成制度的要求,全国解困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贯彻执行。

                          一九九七年九月九日

     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的意见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企业职工生活困难问题的要求,为继续推动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向制度化、经常化方向发展,逐步形成工作机制,以适应深化企业改革的要求,现就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困工作的对象
  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的对象是:
  1.亏损或停产、半停产的国有企业中,在一定时期内不能按时领取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其基本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无其他收入来源的困难职工。
  2.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所在企业又无力支付基本养老金、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离退休人员。
  在企业兼并破产和减员增效过程中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职工,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解困的标准
  建立和完善企业困难职工解困工作制度,要确定合理的标准,以切实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各地政府原则上应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加上职工个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需要,作为解困标准。中央直属企业的解困标准应按照企业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企业困难职工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人均生活水平仍然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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