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海上无线电通信;
2、通信英语。
(二)评估项目:
1、GMDSS设备操作;
2、通信英语听力与会话。
第五十五条 申请GMDSS一级、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考试者,应通过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无线电电子学;
2、海上无线电通信;
3、通信英语。
(二)评估项目:
1、GMDSS设备操作;
2、GMDSS设备维修;
3、通信英语听力与会话。
第六章 适任考试与评估
第五十六条 海员适任考试和评估工作,由港务监督依照主管机关确定的职责范围组织和实施。
第五十七条 从事海员适任考试和评估的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的大专以上学历和包括海上资历在内的相应的专业工作经历,并经相应的考试理论和技术的培训。采用模拟设备对海员(或学员)进行考试和评估的人员,还应经过相应的模拟器操作和应用模拟器进行考试和评估的训练。
从事海员适任考试和评估的人员,应熟悉相应的考试大纲和评估纲要,以及考试、评估的程序、规范和要求。
从事适任考试和评估的人员应具备完全胜任相应的考试和评估的资格和经验,并取得主管机关的认可。
第五十八条 为确保海员适任考试和评估的技术性和权威性,主管机关可设立海员考试和评估技术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主管机关认可的有关专家组成。
第五十九条 从事海员教育和培训的航海类院校或其他机构,应建立质量标准体系,并取得主管机关颁发的质量体系证书。全部的教学和培训工作,包括教员的资格和经历,应在质量标准体系中受到连续的监控,以确保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六十条 在确保质量和等效的前提下,主管机关可以认可有关航海类院校的相应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以等效于本规则规定的相应的考试和评估。但这种认可,应由主管机关进行定期的审验,对不能保证质量和等效的,主管机关可不予认可。
第六十一条 从事海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的港务监督,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主管机关的审核。全部的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包括考试和评估人员的资格和经历,应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受到连续的监控,以确保达到既定的目标。
第七章 考试和评估的申请
第六十二条 凡参加适任考试和评估的申请人,应向指定的港务监督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妥的《海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有效的《海员服务簿》;
(三)主管机关认可的统一格式为《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
(四)有效的适任证书(如适用);
(五)表明适任情况的其他相关材料;
(六)两张近期两寸证件照片;
(七)本规则规定的培训合格证;
(八)已完成认可的教育和培训的证明;
第六十三条 申请人所属的公司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向港务监督出具最近五年内申请人的资历、专业水平技能、适任能力、任职(可包括实习、见习)表现和安全记录等客观的鉴定和必要的说明材料。
第六十四条 对正在航海类院校或海员培训机构接受认可的教育和培训的在籍学员,可于毕业前按规定向指定的港务监督申请参加三副、三管轮或GMDSS二级电子员及以下职务的适任证书考试和评估。
在籍学员申请适任考试和评估的手续由其所在院校或培训机构负责办理,并提交学员的身份证明、学籍证明和本规则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第六十五条 在籍学员须在完成规定的评估项目的评估后,方可参加相应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六十六条 对申请适任考试和评估的船员或学员,应由受理的港务监督对其资格进行审核,并向合格者签发《准考证》。
第六十七条 对持有港务监督签发的《准考证》并参加了适任考试和评估者,港务监督予以签发《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评估成绩单》。
第六十八条 凡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应在5年内完成下列船上培训或见习。
(一)通过三副、三管轮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应持港务监督颁发的《船上培训记录簿》,在船上完成不少于12个月(在校直接参加考试和评估的学员应完成不少于18个月)的《船上培训记录簿》中所规定的船上培训项目和内容;其中有6个月是在船长或合格的高级船员的监督下履行了相应的驾驶台或机舱的值班职责。
(二)通过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和GMDSS船舶无线电人员适任考试和评估者,应持港务监督颁发的《船上见习记录簿》,完成不少于3个月相应职务的船上见习。
第八章 发证、职务签证及证书再有效
第六十九条 凡按本规则的规定通过适任考试、评估并完成船上培训或船上见习的适任证书申请者,应向港务监督提交《船上培训记录簿》或《船上见习记录簿》。经审核合格,由港务监督签发相应类别、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
第七十条 凡持有海船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者,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经体格检查合格,可向港务监督申请办理二副、二管轮职务签证。港务监督对其海上资历、安全记录、任职情况和身体状况审查合格后,可签发与原三副、三管轮适任证书相同类别和等级的海船二副、二管轮适任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