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轮机工程职能
(1)轮机工程基础;
(2)主推进动力装置;
(3)船舶辅机;
(4)轮机英语;
2、电气、电子与自动控制职能
(5)轮机自动化;
3、维护与修理职能
(6)轮机维护与修理;
4、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7)船舶管理。
(二)功率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轮机工程职能
(1)轮机工程基础;
(2)主推进动力装置;
(3)船舶辅机;
(4)轮机英语;
2、电气、电子与自动控制职能
(5)轮机自动化;
3、维护与修理职能
(6)轮机维护与修理。
4、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7)船舶管理。
(三)评估项目:
1、动力设备拆装;
2、动力装备测试分析与操作;
3、自动控制实验;
4、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
申请大管轮适任证书功率提高考试者,应参加上述第1、2、3项的评估。
第四十四条 申请轮机长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轮机长业务;
2、轮机英语。
(二)功率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主推进动力装置;
2、船舶辅机;
3、轮机英语;
4、轮机自动化;
5、轮机维护与修理。
(三)评估项目:
1、轮机模拟器;
2、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
其中轮机模拟器仅适用于3000千瓦及以上船舶轮机长。
第四十五条 申请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机工业务;
2、轮机英语。
(二)功率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机工业务;
2、轮机英语。
(三)评估项目:
1、机工值班;
2、金工工艺;
3、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
第四十六条 申请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航区扩大考试者,应参加轮机英语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的评估。
第四十七条 申请近岸航区轮机长、轮机员和值班机工适任考试者,可免于参加英语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轮机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的评估。
第五章 无线电人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规章规定适用于装备全球海上遇险和安全系统(以下简称“GMDSS”)船舶的无线电人员,并适用于在近海移动装置和海上平台或设施上负责GMDSS无线电通信的人员。
第四十九条 GMDSS的适用范围按船舶配备的通信设备划分为四个海区:A1海区、A2海区、A3海区、A4海区。
第五十条 船舶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职务、等级和海区:
(一)GMDSS限用操作员:适用于A1海区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的GMDSS无线电操作人员。
(二)GMDSS通用操作员:适用于A1、A2海区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GMDSS无线电操作人员;或者A3、A4海区配备双套GMDSS设备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GMDSS无线电操作人员。
(三)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用于A1、A2或A3海区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具有维修职能和GMDSS无线电人员。
(四)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适用于A1、A2、A3或A4海区的船舶、近海移动装置、海上平台或设施上的具有维修职能的GMDSS无线电人员。
第五十一条 申请无线电人员适任证书职务晋升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一)申请GMDSS限用操作员或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者,应具有不少于12个月的相应海区的服务资历。
(二)申请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考试者,应持有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三)申请GMDSS一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考试者,应持有GMDSS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在籍学员可按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节 申请考试的条件
第五十二条 申请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考试者,应完成以下认可的教育和培训:
(一)申请GMDSS限用制作员适任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6个月的船舶通信职业教育和培训,或者完成认可的航海类技工学校船舶通信专业或船舶驾驶(驾通合一)专业的教育。
(二)申请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船舶通信或船舶驾驶(驾通合一)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或完成认可的航海类院校船舶通信专业或船舶驾驶(驾通合一)专业中专或以上的学历教育。
(三)申请船舶GMDSS一级、二级无线电电子员适任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航海类院校船舶通信专业大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
第五十三条 每个申请船舶GMDSS无线电人员适任考试者,还应完成以下海员专业培训项目,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一)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
(二)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
(三)精通急救培训。
第三节 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第五十四条 申请GMDSS限用、通用操作员适任考试者,应通过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