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航行职能
(1)航海学;
(2)船舶值班与避碰;
(3)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4)航海英语;
2、货物装卸和积载职能
(5)海上货物运输。
3、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6)船舶管理;
(7)船舶结构与设备。
(二)航区扩大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航行职能
(1)航海学;
(2)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3)航海英语;
2、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4)船舶管理。
(三)吨位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航行职能
(1)船舶值班与避碰。
2、货物装卸和积载职能
(2)海上货物运输;
3、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3)船舶结构与设备。
(四)评估项目:
1、海图作业;
2、航线设计;
3、船舶定位;
4、航海仪器的正确使用;
5、测罗经差;
6、货物积载与系固;
7、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者,应通过上述第2项和第7项的评估;申请三副适任证书的吨位提高者,应通过上述第6项的评估。
第二十四条 除本规则第七十条规定的职务签证外,如需申请二副适任考试者,应按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和评估。
第二十五条 申请大副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航行职能
(1)航海学;
(2)船舶值班与避碰;
(3)船舶操纵;
(4)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5)航海英语;
2、货物装卸和积载职能
(6)海上货物运输;
3、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7)船舶管理;
(8)船舶结构与设备。
(二)航区扩大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航行职能
(1)航海学;
(2)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3)航海英语;
2、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4)船舶管理。
(三)吨位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航行职能
(1)船舶值班与避碰;
(2)船舶操纵;
2、货物装卸和积载职能
(3)海上货物运输;
3、船舶作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职能
(4)船舶结构与设备。
(四)评估项目:
1、货物积载与系固;
2、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3、气象传真天气图分析。
申请大副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者,应通过上述第2项和第3项的评估,其中第3项的评估仅适用于无限航区船舶的大副;申请大副适任证书的吨位提高者,应通过上述第1项的评估。
第二十六条 申请船长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船长业务;
2、航海英语。
(二)航区扩大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航海学;
2、航海气象与海洋学;
3、航海英语;
4、船长业务。
(三)吨位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船舶值班与避碰;
2、船舶操纵;
3、海上货物运输;
4、船舶结构与设备。
(四)评估项目:
1、航次计划;
2、海上搜救与海事案例分析;
3、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申请船长适任证书航区扩大者,应通过上述第1项和第3项的评估。
第二十七条 申请值班水手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一)职务晋升和吨位提高的理论考试科目
1、水手业务;
2、航海英语。
(二)航区扩大的理论考试科目
1、水手业务;
2、航海英语。
(三)评估项目:
1、水手工艺;
2、水手值班;
3、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
第二十八条 同时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考试者,应参加本节对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所规定的全部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第二十九条 申请近岸航区船长、驾驶员、值班水手适任考试者,可免于参加英语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航海英语听力与会话评估项目的评估。
第四章 轮机部船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轮机长、轮机员和值班机工(以下合称轮机部船员)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职务、航区、船舶等级、主推进动力装置种类的设置:
(一)职务设为: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和值班机工。其中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合称为轮机员。
(二)航区分为:近岸航区、沿海航区、近洋航区、无限航区。
(三)船舶等级:轮机长、轮机员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船舶等级根据航区和主推进动力装置的功率分为:
1、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
2、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
3、近洋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
4、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3000千瓦及以上;
5、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至3000千瓦;
6、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
(四)值班机工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船舶等级根据航区和主推进动车装置的功率分为:
1、无限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
2、沿海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750千瓦及以上;
3、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