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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规则[失效]

  2、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和三管轮;
  3、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的值班水手;
  4、近岸航区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值班机工。
  第十一条 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5年。

第三章 船长和甲板部船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船长、驾驶员和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职务、航区和船舶等级的设置:
  (一)职务设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
  其中大副、二副、三副合称为驾驶员;驾驶员和值班水手合称为甲板部船员。
  (二)航区分为:近岸航区、沿海航区、近洋航区、无限航区。
  (三)船舶等级: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船舶等级根据航区、船舶总吨分为:
  1、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
  2、近洋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
  3、近洋航区500至3000总吨;
  4、沿海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
  5、沿海航区500至3000总吨;
  6、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
  (四)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船舶等级根据航区和船舶总吨分为:
  1、无限航区500总吨及以上;
  2、沿海航区500总吨及以上;
  3、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
  拖轮船长、驾驶员和值班水手适任证书所适用的船舶等级按航区和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功率划分。
  第十三条 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职务晋升者,应具有以下海上服务资历:
  (一)申请值班水手适任证书者,应具有相应航区、等级的海上服务资历满6个月。
  (二)申请三副适任证书,应持有相应航区和等级的值班水手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三)申请二副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等级的三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四)申请大副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等级的二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五)申请船长适任证书者,应持有相应航区、等级大副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
  在籍学员可按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在近洋航区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的海上服务资历可视为相当于在无限航区船舶上的海上服务资历。
  第十五条 在无限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应持有无限航区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在沿海或近洋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应持有沿海或近洋航区500至3000总吨船舶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

第二节 申请考试的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者,应完成以下认可的教育和培训:
  (一)申请500总吨及以 船舶值班水手适任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6个月的水手适任培训;或完成认可的航海类技工学校船舶驾驶专业的教育。
  (二)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舶三副适任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2年的航海职业教育和培训;或者完成认可的航海类院校船舶驾驶专业中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
  (三)申请无限航区船舶大副适任考试者,应完成认可的航海类院校船舶驾驶专业大专及以上的学历教育;或者完成(二)项规定的教育和培训,并再完成认可的不少于1年的航海职业教育和培训。
  (四)申请船长适任考试者,除满足本条(二)、(三)项规定的规定外,还应完成认可的不少于3个月的船长业务培训。
  第十八条 每个申请甲板部船员适任考试者,还应完成下列相应的海员专业培训项目,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一)申请甲板部适任考试者,应完成:
  1、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
  2、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
  (二)申请三副适任考试者,还应完成:
  1、高级消防培训;
  2、精通急救培训;
  3、雷达观测与标绘培训和雷达模拟器培训;
  4、自动雷达标绘仪培训;
  5、GMDSS通用操作员培训,并取得GMDSS通用操作员适任证书。但申请近岸航区未满500总吨船舶三副适任证书者,可完成GMDSS限用操作员培训,并取得适任证书。
  (三)申请500总吨及以上船舶大副适任考试者,还应完成船上医护培训。
  第十九条 申请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考试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较低一级航区但相同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
  持有沿海航区船长或甲板部船员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6个月者,经港务监督核准,可跨航区申请无限航区的相同等级和职务的适任考试。
  第二十条 申请适任证书的吨位提高考试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吨位较低一级吨位但相同航区和职务的适任证书,并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2个月。
  第二十一条 同时申请适任证书的航区扩大和吨位提高考试者,应持有与所申请的航区和吨位均较低一级的相同职务的适任证书,实际担任其职务满18个月,并只能申请原职务的适任证书的考试。

第三节 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规定的理论考试科目和评估项目,适用于申请海船船长、驾驶员和值班水手的适任证书的考试和评估。
  第二十三条 申请三副适任考试者,应参加下列理论考试科目的考试和评估项目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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