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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发布日期:2009年11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1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1997年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已于1997年10月16日经第13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黄镇东
                          1997年1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船舶技术设备状况和人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的监督检查,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污染水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我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籍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海船、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上内河船舶和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的一切外国籍船舶。
  本规则不适用于从事营业性运输以外的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各港务(航)监督负责对进出本港的中国籍船舶实施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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