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由于轮机部造成环境污染时,向水上安全监督机关报告的程序。
第一百一十五条 接班轮机员在承担值班任务前,应充分满意第一百一十四条所述事项已被告知,同时还应:
(一)熟悉现有的和可能有的电热、水源及其分配情况。
(二)了解船上的燃油、润滑油及一切淡水供给的可用程度和情况。
(三)尽可能地将船舶及机器准备妥,以便在需要时备车或应付紧急状况。
第七节 运载危险货物船上的停泊值班
第一百一十六条 每艘运载危险货物的船舶的船长,不论是易爆的、易燃的、有毒的、危害健康的或污染环境的,都应确保维持安全值班。对于运载散装危险货物的船舶,即使当船舶安全地在系泊或锚泊,甲板部和轮机部也各应由至少一名高级船员和若干名普通船员组成安全值班。
第一百一十七条 每艘运载非散装危险品的船舶的船长,应充分注意到这些危险品的性质、数量、包装和积载以及船上、水上和岸上的所有特殊情况。
第八章 驾驶、轮机联系制度
第一节 开航前
第一百一十八条 船长应提前24小时将预计开航时间通知轮机长,如停港不足24小时,应在抵港后立即将预计离港时间通知轮机长;轮机长应向船长报告主要机电设备情况、燃油和炉水存量;如开航时间变更,须及时更正。
第一百一十九条 开航前1小时,值班驾驶员应会同值班轮机员核对船钟、车钟、试舵等,并分别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及车钟记录簿内。
第一百二十条 主机冲车前,值班轮机员应征得值班驾驶员同意。待主机备妥后,机舱应通知驾驶台。
第二节 航行中
第一百二十一条 每班下班前,值班轮机员应将主机平均转数和海水温度告知值班驾驶员,值班驾驶员应回告本班平均航速和风向风力,双方分别记入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每天中午,驾驶台和机舱校对时钟并互换正午报告。
第一百二十二条 船舶进出港口,通过狭水道、浅滩、危险水域或抛锚等需备车航行时,驾驶台应提前通知机舱准备。如遇雾或暴雨等突发情况,值班轮机员接到通知后应尽快备妥主机。
判断将有风暴来临时,船长应及时通知轮机长做好各种准备。
第一百二十三条 如因等引航员、候潮、等泊等原因须短时间抛锚时,值班驾驶员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值班轮机员。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机械故障不能执行航行命令时,轮机长应组织抢修并通知驾驶台速报船长,并将故障发生和排除时间及情况记入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停车应先征得船长同意,但若情况危急,不立即停车就会威胁主机或人身安全时,轮机长可立即停车并通知驾驶台。
第一百二十五条 轮机部如调换发电机、并车或暂时停电,应事先通知驾驶台。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应变情况下,值班轮机员应立即执行驾驶台发出的信号,及时提供所要求的水、气、汽、电等。
第一百二十七条 船长和轮机长共同商定的主机各种车速,除非另有指示,值班驾驶员和值班轮机员都应严格执行。
第一百二十八条 船舶在到港前,应对主机进行停、倒车试验,当无人值守的机舱因情况需要改为有人值守时,驾驶台应及时通知轮机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抵港前,轮机长应将本船存油情况告知船长。
第三节 停泊中
第一百三十条 抵港后,船长应告知轮机长本船的预计动态,以便安排工作,动态如有变化应及时联系;机舱若需检修影响动车的设备,轮机长应事先将工作内容和所需时间报告船长,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一百三十一条 值班驾驶员应将装卸化情况随时通知值班轮机员,以保证安全供电。在装卸重大件或特种危险品或使用重吊之前,大副应通知轮机长派人检查起货机,必要时还应派人值守。
第一百三十二条 如因装卸作业造成船舶过度倾斜,影响机舱正常工作时,轮机长应通知大副或值班驾驶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第一百三十三条 对船舶压载的调整,以及可能涉及海洋污染的任何操作,驾驶和轮机部门应建立起有效的联系制度,包括书面通知和相应的记录。
第一百三十四条 每次添装燃油前,轮机长应将本船的存油情况和计划添装的油舱以及各舱添装数量告知大副,以便计算稳性、水尺和调整吃水差。
第九章 船员健康适任要求
第一百三十五条 每一艘海船,不得以低于主管机关颁发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所列数目和级别的数额配备船员。
第一百三十六条 船长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疲劳操作。所有参加值班的船员在24小时内必须有至少10小时的休息时间。休息时间可以分开,但不超过两段时间,其中一段时间至少要有6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