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采取各种有效预防措施,严禁在系泊区域内排放污油水、培训及杂物,防止本船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十一)注意过往船舶,当有他船系靠本船或前后泊位时,应在现场守望,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记下该船船名、国籍、船籍港及事故经过,并向船长报告。
(十二)对遇难船舶和人员提供援助。
(十三)主机试车前,应确认推进器附近无障碍物,不致碍及他船,不致损坏舷梯、跳板、缆绳、装卸属具及港口设施等方可进行,并注意查看和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十四)靠泊期间船舶的工作事项须记入航海日志。
第四节 轮机值班
第一百零七条 当船舶在开敞的港外锚地或其他任何实际上是“在海上”的情况下,值班轮机员应保证:
(一)保持有效的值班。
(二)定时检查所有正在运转和处于准备状态的机器。
(三)按驾驶台命令使主、辅机保持准备状态。
(四)遵守适用的防污染规则,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五)所有损害控制和消防系统处于备用状态。
第一百零八条 在港内值班轮机员应特别注意:
(一)遵守其在值班范围内的一切命令,防范有关危险情况的特殊操作程序和规定。
(二)仪表和控制系统,对运行中的所有机械设备及系统的监测。
(三)为防止违反水上安全监督机关有关防污染规定所必须采取的技术、方法和处理程序。
(四)污水沟的情况。
第一百零九条 值班轮机员应:
(一)出现紧急情况而需要时,拉响警报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避免船舶及其货物和船上人员遭受损害。
(二)了解驾驶员对装卸货物时所需设备的要求,以及对压载和船舶稳性控制系统的附加要求。
(三)经常巡查、分析可能发生的设备故障或损坏情况,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以确保船舶装卸货、港口及其周围环境的安全。
(四)保证在其职责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以避免船上各种电气、电子、液压、气动以及机械系统发生事故或损坏。
(五)将影响船上机械运转,调节或修理的所有重要事项,完整地记录下来。
第五节 甲板值班的交接班
第一百一十条 交班和接班的驾驶员都应在交接前巡视检查全船和周围,认真做好交接工作。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交班驾驶员应告知接班驾驶员下列事项:
(一)航海日志和停泊值班记录簿所记载的有关内容、公司指示和船长命令,有关人员来船联系及对外联系事项。
(二)气象、潮汐、泊位水深、船舶吃水、系缆情况、锚位和所出锚链的情况、转流时船舶回转等安全注意事项,主机状态和应急使用的可能性,以及对船舶安全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船上应完成的所有工作,积载计划,大副的要求,装卸进度,开工舱口及工班数,货物的分隔衬垫,装卸质量,装卸属具情况,危险品和重大件及应采取的预防及应急措施,贵重货,水手监舱情况及与港方联系事项。
(四)污水沟、压舱水、淡水的水位情况及加装燃油、淡水情况。
(五)消防设备的情况。
(六)港口及本船悬挂的信号、显示的号灯号型和鸣放的声号,港口特殊规定,当发生紧急情况或需要援助时船方与港方的联系方法。
(七)全船人员的动态情况。
(八)厂修、自修、检修工作的项目、质量、进度和采取的安全措施。
(九)旁靠船、驳情况,周围锚泊船的动态,发生事故的经过、原因、责任和取得的签证文件。
(十)有关船舶、船员、货物的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的其他重要情况,以及由于船舶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时向水上安全管理机关报告的程序。
第一百一十二条 接班驾驶员在负责甲板值班之前应核实:
(一)系泊缆绳或锚链状况是恰当的。
(二)了解正在装卸的有害或危险货物的性质,并知道万一发生溢漏或失火时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三)本船悬挂的信号、显示的号灯号型以及鸣放的声号是合适的。
(四)各项安全措施和防火规定都在严格遵守之中。
(五)外界的条件或环境没有危及本船,本船也不危及其他船舶。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交接中或交接后对交接事项有怀疑,应及时请示大副或船长。
第六节 轮机值班的交接班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交接班前,值班轮机员应向接班轮机员告知以下事项:
(一)当日的常规命令,有关船舶操作、保养工作、船舶机械或控制设备修理的特殊命令。
(二)所有机械和系统进行修理工作的性质、涉及的人员以及潜在的危险。
(三)使用中的舱底污水或残渣柜、压载水舱、污油舱、粪便柜、备用柜的液位高度及状态以及对其中贮存物的使用或处理的特殊要求。
(四)有关卫生系统处理的特殊要求。
(五)移动式或固定式灭火设备以及烟火探测系统的状况和备用情况。
(六)获准从事机械修理的人员,其工作地点和修理项目,以及其他获准上船的人员和需要的船员。
(七)有关船舶排出物,消防要求,特别是在恶劣天气将来临时船舶的准备工作等方面的港口规定。
(八)船上与岸上人员可使用的通信线路,包括万一发生紧急事件或要求援助时与水上安全监督机关的通信线路。
(九)其他有关船舶、船员、货物的安全以及防止环境污染等重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