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对于定期无人值守机舱的值班轮机员,在机舱呼叫照料时,应立即到达机舱。
第六十三条 驾驶台的所有命令应迅速执行,对主推进装置的变向和变速应作出记录。当人工操作时,值班轮机员应保证主推进装置的操纵台前不间断地有人值守,并处于准备和操作状态。
第六十四条 对所有机器的保养和维护所需要的物料和备件的供应应给予足够的注意,包括机器、电气、电子、液压和空气系统及其控制装置和与此相关的安全设备,所有舱室生活系统设备以及物料和备品的使用记录。
第六十五条 轮机长应保证将值班时拟进行的预防性保养、控制损害或修理工作等情况通知负责值班的高级船员。对于属于值班责任内的拟处理的所有机器,负责轮机值班的高级船员应负责其隔离、旁通和调整,并将已进行的全部工作记录下来。
第六十六条 当机舱处于备车状态时,值班轮机员应保证一切在操纵时可能用到的机器设备随时处于可用状态,并使电力有充足的储备,以满足舵机和其他需要。
第六十七条 值班轮机员在值班期间不应再被分派或承担任何会妨碍其监管主推进系统及其辅助设备的其他任务,而应保证机器及设备处于经常的监管之下,直到正式交班为止。
第六十八条 值班轮机员应告示其他值班人员有关对机器的潜在危险情况,以及危及人命和船舶安全的情况。
第六十九条 值班轮机员应确保机舱在监管之下,一旦值班人员丧失值班能力,应安排替代人员。不能使机舱处于无人监管而无法手动操作和调节的失控状态。
第七十条 值班轮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对付由于设备损坏、失火、进水、破裂、碰撞、搁浅和其他原因所引起的损害的影响。
第七十一条 在下班前,值班轮机员应将值班中有关主、辅机发生的事情完整记录下来,并提醒接班人员注意。
第七十二条 在进行一切预防性保养、损害控制或维修工作时,值班轮机员应与负责维修工作的轮机员合作,这些工作应包括但不局限于如下内容:
(一)对要进行工作的机器加以隔离和旁通。
(二)在维修期间,将其余的设备调节至充分和安全地发挥功能的状态。
(三)为了有利于接班人员的工作,在轮机日志或其他适当的文本上详细记录维修保养过的设备、参加人员和他们所采取的安全措施。
(四)必要时将已修理过的机器和设备进行测试、调整,投入使用。
第七十三条 值班轮机员应确保在机舱从事维修工作的普通船员,在一旦自动设备失灵时,可协同对机器进行手动操作。
第七十四条 值班轮机员应记住,为使船舶和船员的安全免遭任何威胁,在船舶推进系统发生故障引起速度变化或停止运转、舵机瞬间失灵或失效、机舱发生火灾、电站发生故障或类似这种威胁安全的其他情况时,应立即通知驾驶台。这种通知如有可能,应在采取行动之前完成,以便驾驶室有最充分的时间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来避免可能发生的海难。
第七十五条 在遇到下列情况,值班轮机员应立即通知轮机长:
(一)当机器发生故障或损坏,可能危及船舶的安全运行时。
(二)发生失常现象,经判断会引起推进机械、辅机、监视系统、调节系统的损坏或破坏时。
(三)发生紧急情况或对于采取什么措施和决定无把握时。
第七十六条 除需要将上条所述情况报告轮机长以外,为了机器和船员的安全需要,值班轮机员可以立即毫不犹豫地采取措施无把握时。
第七十六条 除需要将上条所述情况报告轮机长以外,为了机器和船员的安全需要,值班轮机员可以立即毫不犹豫地采取措施。
第七十七条 值班轮机员应将保证安全值班的一切适当指示和信息告知值班人员,日常的机器保养工作应纳入值班日常工作制度之内。详细的维修工作,包括全船的电气、机械、液压、气动或适用的电子设备的修理,应在轮机长和值班轮机员的监视下进行。这些修理应作记录。
第五节 不同环境下的轮机值班
第七十八条 值班轮机员应确保提供雾中声号用的持久的空气或蒸汽压力,并随时执行驾驶台的任何变速、变向的命令。此外,还应保证备妥用于操纵的一切辅助机械。
第七十九条 值班轮机员当接到船舶进入拥挤水域中航行的通知时,应确保所有涉及船舶操纵的机器能即刻置于手动操作模式。值班轮机员还应保证有足够的备用动力,以供舵和其他操作要求所用。应急操舵和其他辅助设备应准备好可立即使用。
第六章 无线电值班应遵守的原则
第一节 无线电人员
第八十条 船公司、船长和无线电值班人员应遵守本章规定,以保证船舶在海上航行时保持足够的无线电安全值班;在遵守本规则同时,还应符合无线电规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的规定适用于经修正的《1974年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所规定的配备GMDSS的船舶无线电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