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沿岸和拥挤水域的航行
第四十五条 在沿岸和拥挤水域航行时,应使用船上适合于该地区并依照最近期资料改正过的最大比例尺的海图。在确认没有碰撞危险的情况下,应勤测船位,环境许可时还应使用多种方法定位。值班驾驶员应确切地辨认沿岸陆标及所有有关的航行标志。
第四节 引航员在船时的航行
第四十六条 船舶由引航员引航时并不解除船长管理和驾驶船舶的全部责任。船长和引航员应交换有关航行方法、当地情况和船舶性能等情况。船长和值班驾驶员应与引航员紧密合作,并保持对船位和船舶动态随时进行核对。船长对引航员的错误操作应及时指出,必要时即行纠正。
第四十七条 船长在非危险航段暂离驾驶台时应告知引航员,并指定驾驶员负责。如值班驾驶员对引航员的行动或意图有所怀疑,应要求引航员予以澄清,如仍有怀疑,应立即报告船长,并可在船长未到达之前采取必要的行动。
第五章 轮机值班应遵守的原则
第一节 值班轮机员
第四十八条 负责轮机值班的轮机员是轮机长的代表,在任何时候,主要负责对影响船舶安全的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有效的操作和保养,并根据需要,负责值班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机械设备的检查、操作和测试,确保在任何时候均能保证安全值班。
第二节 值班安排
第四十九条 在任何时候,轮机值班的组成应确保影响船舶安全操作的所有机器的安全运转,不论是自动还是手动操作,都应适合当时的环境和条件。
第五十条 在决定轮机值班人员组成时,可包括合适的普通船员在内,燕对下列因素应特别予以考虑:
(一)船舶类型、机器类型和状况。
(二)对影响船舶安全运行的机器置于充分的监管之下。
(三)由于情况的变化,如天气、冰区、污染水域、浅水水域、各种紧急情况、船损控制或消除污染而采用的特殊操作方式。
(四)值班人员的资格和经验。
(五)人命、船舶、货物和港口的安全及环境保护。
(六)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国家法规和当地规章。
(七)保持船舶正常运行。
第三节 值班交接
第五十一条 值班轮机员如有理由认为接班轮机员显然不能有效地执行值班任务时,不应向接班轮机员交班,并立即向轮机长报告。
第五十二条 接班轮机员应确信本班人员完全有能力能够有效地完成各自的任务。
第五十三条 轮机值班人员在接班之前,应对下列情况了解清楚:
(一)轮机长关于船舶系统和机器运转的常规命令和特别指示。
(二)对所有机器及系统运行的工作状况和参与涉及人员以及潜在的危险。
(三)污水舱、压载舱、污油舱、备用舱、淡水柜、粪便柜等使用状况和液面高度以及对其中贮存物的使用或处理的特殊要求。
(四)在燃油备用舱、沉淀柜、日用油柜和其他燃油贮存设备中的燃油液位高度和使用状况。
(五)有关卫生系统处理的特殊要求。
(六)各种主、辅机系统(包括配电系统)的操作方式和运行状况。
(七)监控设备和手动操作设备的状况。
(八)蒸汽锅炉运行以及有关的设备状况和操作方式。
(九)由于恶劣天气、冰冻、被污染的水域或浅水引起的潜在不利条件。
(十)由于设备故障或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而采取的特殊操作方式和应急措施。
(十一)有关分派给机舱普通船员任务的情况。
(十二)消防设备的有效性。
第五十四条 接班轮机员应检查轮机日志,并核对与自己观察的情况一致时,方可接班。
第四节 轮机值班职责
第五十五条 值班轮机员应保证维持即定的正常值班安排。机舱值班的普通船员应协助值班轮机员使主、辅机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五十六条 尽管轮机长在机舱,值班轮机员应继续对机舱工作全权负责,直到轮机长明确通知他轮机长已承担责任并经双方确认后为止。
第五十七条 轮机值班的所有成员都必须熟悉被指派的值班职责,此外,每个成员对其服务的船舶还应掌握:
(一)恰当地使用内部通信系统的知识。
(二)机舱逃生途径的知识。
(三)机舱报警系统的知识,特别是关于辩别各种警报与二氧化碳警报的能力。
(四)有关机舱灭火设备的数量、位置、性能和使用的知识。
(五)船损堵漏工具的使用知识。
第五十八条 在轮机值班开始时,应当对当时所有的机器工作情况、工况参数加以验证、分析,并保持在正常范围值。
第五十九条 在值班期间值班轮机员应定期巡回检查机舱和舵机室,以便及时发现机器的故障和损坏情况,并执行其他一切需要的任务。
第六十条 任何运转失常的、预料将发生故障或需要特殊处理的机器,连同已经采取的措施应作详细记录。如果需要,应为进一步的措施拟出计划。
第六十一条 对于有人值守的机舱,值班轮机员应随时能立即操纵推进设备,以适应变向和变速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