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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

  第三十条 值班驾驶员必须充分掌握包括冲程在内的本船在任何吃水情况下的操纵特性,并应熟悉其他可能具有的不同操纵特性。
  第三十一条 值班时应做好与航行安全有关的动态和工作的正规记录。
  第三十二条 所有值班驾驶员应完全熟悉所装备的电子助航仪器的使用方法,包括其性能及局限性。在值班期间,应最有效地使用船上一切可用的助航仪器,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对所驶的航向、船位和航速进行核对,以确保本船沿着计划航线行驶,并注意在适当的时候使用回声测深仪。
  第三十三条 即使在良好天气航行,值班驾驶员仍应经常和精确地测定所接近的船舶的罗经方位和距离,以便及早判断有无碰撞的危险。必要时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与他船协调避让措施。并应特别注意,当接近大型船舶或拖带船队时,或者在近距离接近他船时,有时尽管方位有明显的变化,但碰撞危险可能依然存在,值班驾驶员对此应按《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及早采取积极的行动,随后还应检查此种避让行为是否取得预期的效果。
  第三十四条 值班驾驶员应充分了解船上所有安全和航行设备的放置地点和操作方法,并应了解和考虑这些设备在操作上的局限性。
  第三十五条 只要可行和情况允许,船上的航行设备应经常在海上做操作试验,尤其要在预料到将有影响航行安全的危险情况之前进行。这种试验还应在到港前和出港前进行。这些试验应予记录。
  第三十六条 值班驾驶员应对有关设备作定期检查,以确保:
  (一)手动操舵或自动舵按船舶正确的航向行驶。
  (二)有条件时每班应至少测定一次标准罗经的误差,可能的话,在有较大改变航向后也应测定;标准罗经和电罗经应经常进行核对;主罗经与复示仪应同步;如发现误差变化较大,应及时报告船长。
  (三)每班至少试验一次自动舵的手动操作。
  (四)航行灯和信号灯及其他航行设备正常工作。
  (五)无线电设备应按正常工作并按本规则第六章的要求进行值守。
  (六)无人机舱控钮、警报和指示器工作正常。
  第三十七条 在使用自动舵时,值班驾驶员应考虑到及时使舵工就位并改为手动操舵的必要性,以应付随时可能出现的潜在危险。转换手动操舵或自动操舵必须由值班驾驶员亲自或在其监督之下进行。
  第三十八条 所有值班驾驶员应能熟练地使用雷达,并应做到:
  (一)遇到或预料能见度不良时,以及在船舶密度大的水域航行时,应使用雷达,但应注意其局限性。在任何时候使用雷达时都必须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有关使用雷达的规定。
  (二)应确保所使用的雷达量程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进行转换,以便能及早地发现回波。应注意微弱的和反射力差的回波可能会被漏掉。
  (三)每当使用雷达时,应选择合适的量程,仔细观察显示器,有效地作雷达运动图,并应确保在充裕的时间里完成雷达标绘和进行系统的分析。
  (四)天气良好时,只要有可能,值班驾驶员应进行雷达方面的操练。
  第三十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值班驾驶员应立即报告船长,船长接到报告后应尽快上驾驶台,必要时由船长直接指挥:
  (一)遇到或预料能见度不良时。
  (二)对通航条件或他船的动态产生疑虑时。
  (三)对保持航向感到困难时。
  (四)在预计的时间未能看到陆地、航标或测不到水深时。
  (五)意外地看到陆地、航标或水深突然发生变化时。
  (六)主机、推进装置遥控器、舵机或者任何主要的航行设备、警报或指示仪发生故障时。
  (七)无线电设备发生故障时。
  (八)在恶劣天气中,怀疑可能有气象危害时。
  (九)遇到危及航行的任何情况,诸如冰或漂流船时。
  (十)发现遇难人员或船只以及他船求救时。
  (十一)对船长指定的位置或时间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感到疑虑时。
  第四十条 尽管在上述情况中要求立即报告船长,但当情况需要时,值班驾驶员为了船舶的安全,应毫不犹豫地采取果断行动。
  第四十一条 值班驾驶员应将所有与航行安全有关的指示和信息告知驾驶台的其他值班人员,以确保安全值班和正规了望。

第四章 不同环境下的航行值班

第一节 能见度不良

  第四十二条 当遇到或预料能见度不良时,值班驾驶员的首要职责是遵照《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相应条款,采取鸣放雾号、以安全航速行驶、并使主机处于立即可操纵的准备状态等措施。此外,值班驾驶员还应该:
  (一)通知船长。
  (二)布置了望人员和舵工手动操舵。
  (三)显示航行灯。
  (四)开启和使用雷达。
  (五)如可能,在能见度变坏前抢测陆标或天测船位。

第二节 夜间航行

  第四十三条 在夜间航行,船长和值班驾驶员安排了望时应充分考虑到驾驶台设备和可供使用的助航仪器的局限性,当时航区的环境和情况,以及所实施的程序和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条 船长应将航行指示和注意事项或者其他重要布置明确记入“船长夜航命令簿”,值班驾驶员应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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