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1997年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已于1997年7月31日经第11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黄镇东
1997年9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管理,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及内河设有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称VTS系统)的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代理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全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设置的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称VTS中心)是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的运行中心。
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必须按主管机关颁发的《VTS用户指南》所明确的报告程序和内容,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有效手段向VTS中心进行船舶动态报告。
第五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其他一切有效手段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六条 船舶发现助航标志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迅速向VTS中心报告。
第七条 船舶与VTS中心在甚高频无线电话中所使用的语言应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八条 在VTS区域航行的船舶除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外,还应遵守交通部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有关航行、避让的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