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部、外交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
加强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管理的通知
(化武发(1997)5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外经贸委(厅、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关于
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以下简称: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已于今年4月29日正式生效,我国已向联合国递交了批准书,成为该公约的原始缔约国。
我国政府历来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及其技术和设备的出口持慎重、负责的态度,不出口以制造化学武器为目的的化工原料、技术和设备。1993年我国政府签署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后,即发布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的通知》,明确由化工部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实行统一归口管理。1995年国务院又颁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化工部据此发布了《
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和《条约》实施细则。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后,各国都加强了对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的管理,以适应履约工作的需要。为贯彻我国政府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化学武器的一贯立场,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进出口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监控化学品名录》(第四类除外)中所列商品的进出口业务的,由化工部和外经贸部联合指定的单位专营,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从事此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