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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5日)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
 (第13号)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6月5日经林业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部长 徐有芳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五日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益的林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良种,是指经省级以上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或者认定通过并发给合格证书的林木种子。
  未具有林木良种审定或者认定合格证书的林木种子,不得作为林木良种推广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木良种推广使用,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林木良种应用于林业生产的活动。
  从事林木良种推广使用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选育林木良种,并对选育林木良种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设置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工作作为领导任期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
  第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林木种子管理机构、林业科技推广机构、林业科研单位和院校以及群众性科技组织相结合的林木良种推广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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