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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1997年4月8日 国税发[1997]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于1996年6月3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业经我国政府和牙买加政府外交部门分别于1997年1月30日和1997年2月14日互致照会,确认双方已完成该协定及议定书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28条的规定,该协定及议定书应自1997年3月15日起生效,并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我局已于1996年6月7日以国税发[1996]96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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