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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交易会管理办法

药品交易会管理办法
 (1997年8月3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令第17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交易会的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建立和维护正常的交易会秩序,促进药品流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交易会是指供方多方参加的,以药品为交易对象,以签订药品购销合同为主要内容的会议。
  第三条 药品交易会交易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药品交易会举办者应以服务为宗旨。
  第五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医药行政主管部门为药品交易会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性和地方性的药品交易会。

第二章 药品交易会监督管理部门、主办单位及承办单位

  第七条 药品交易会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药品交易会主办单位(以下简称主办单位);
  (二)负责药品交易会的审批;
  (三)负责药品交易会的收费标准、预算、决算的审查;
  (四)监督检查主办单位和药品交易会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管理、服务工作和药品交易会的交易秩序,并受理药品交易会的投诉;
  (五)负责本办法的执行。
  第八条 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办单位的条件确定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对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主办单位按照承办单位的条件确定承办单位并报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承办单位对主办单位负责。
  第九条 主办单位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负责组织、筹办药品交易会的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举办药品交易会的申请,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报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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