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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度检验办法[失效]

  第六条 测绘资格年检的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4月15日。持证单位需在每年的3月5日前报送测绘资格年检材料。
  第七条 测绘资格年检期间,对单位名称、地址、法人等事项提出变更申请的,在年检的同时予以办理;对《测绘资格证书》业务范围调整和测绘资格等级升级事项提出变更申请的,于5月1日以后开始办理
  第八条 测绘资格年检的主要内容:
  1、单位名称、住所、法人代表及体制变更情况;
  2、当年在职测绘人员情况;
  3、仪器设备情况;
  4、测绘质量管理及测绘产品质量情况;
  5、测绘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根据测绘资格年检工作需要,国家测绘局规定当年测绘资格年检工作的重点。
  第九条 测绘资格年检程序:
  1、持证单位按规定时间到指定的机关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持证单位年检报告书》(以下简称《测绘资格年检报告书》);
  2、持证单位按规定进行自检;
  3、持证单位按规定时间向测绘资格年检机关报送《测绘资格年检报告书》及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4、测绘资格年检机关审核年检材料,需要时到持证单位检验;
  5、测绘资格年检机关对持证单位提出年检意见,颁证机关在其副本上进行登记;
  6、年检机关统计汇总年检情况并向上级年检机关报告。
  第十条 测绘资格年检中持证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测绘资格年检报告书》;
  2、《测绘资格证书》全部副本;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副本,《收费许可证》副本;
  4、主要仪器设备计量检定证明(原件);
  5、测绘行业年度统计表;
  6、新增测绘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增减测绘人员和仪器设备的证明性文件,机构、法人代表变更的批件;
  7、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测绘资格年检报告书》、测绘资格年检专用章和测绘行业年度统计表由国家测绘局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测绘资格年检机关审核年检材料,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由年检机关退回持证单位,由其在指定的期限以内重新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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