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关总署关于摘要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共和国政府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发布日期:2004年8月25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25日)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摘要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
 马耳他共和国政府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的通知
 (1997年8月7日 署税[1997]662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呈报国务院报告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共和国政府贸易和经济合作协定》已于1997年7月9日在马耳他首都瓦莱塔签署。现将协定中与海关工作有关的第2、8条规定摘录并通知如下: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两国经济贸易关系中相互在下列方面给予最惠国待遇:
  对进口、出口、转口或过镜货物征收的关税和其他费用:
  征收这些税费的方法以及海关行政程序:
  签发进口和出口许可证的行政手续。
  然而,这1条款不适用于:
  a.缔约一方给予毗邻或邻近国家的优惠和便利;
  b.缔约一方因加入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或根据旨在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的过渡性协议所给予的利益和优惠;
  c.马耳他政府给予或将要给予欧洲联盟成员国或其联系成员国的特惠和利益,或者缔约一方可能给予区域性或其它贸易安排下国家的优惠和利益。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