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企业要求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关税优惠的申请;
二、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报告和已签约生效的技术引进合同的副本;
三、分年度的投资计划和生产规模计划;
四、引进产品的全期国产化计划及分阶段实施计划;
五、引进产品的CDK散件零部件明细表;
六、分阶段国产化的零部件明细表
第十六条 要求享受“国产化阶段”关税优惠的生产企业,应向主管地海关提出申请,主管地海关应在一个月内组织核实,经审查无误后报请海关总署组织国产化核定工作,国产化率核定通过后由海关总署通知主管地海关办理享受优惠税率手续。
第十七条 经批准享受国产化阶段关税优惠的生产企业,向主管海关申请核定时应先提交以下文件:
一、本企业享受下一阶段关税优惠税率的申请报告;
二、电子工业部签发的摄录一体机国产化率技术鉴定证书;
三、进口物资明细表;
四、国产化零件、部件清单;
五、进口合同。
第六章 核查管理与奖罚
第十八条 享受关税优惠的生产企业,应在每年年底向主管地海关报告本企业国产化工作以及国产化率的变动情况,并接受主管地海关的核查。
第十九条 在预定期限内提前达到规定国产化率要求的定点企业,可提前享受相应的优惠税率。因此,在国产化率跨越10%、20%、40%时,企业可提前按规定程序随时申报。
第二十条 定点企业因故对已计入国产化率的零件、部件恢复进口时,应及时向主管地海关报告,并相应调整该产品的国产化率,海关将按相应的关税税率计征税款。
第二十一条 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国产化率阶段要求的生产企业,自下年度起进口的摄录一体机零部件按法定税率计征进口关税,若该定点企业在以后的规定期限内达到相应的国产化率时,可恢复享受相应的优惠税率,但已按法定税率计征的税款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 享受关税优惠的生产企业,违反本细则的,由海关按《
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