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细则》只适用于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批准的生产摄录一体机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摄录一体机的国产化,指生产装配摄录一体机所需的零件、部件的国产化。
所称国产化零件、部件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制造的,其各项技术指标已经检验鉴定合格,投入批量生产,并已装配在摄录一体机上的零件、部件,必要时应提供原产地证明或生产厂家的供货合同。
第四条 摄录一体机国产化率的核定工作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电子工业部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产化的零件、部件包括:
一、各种专用或通用的电气元器件;
二、各种专用或通用零件;
三、各种专用或通用部件;
四、各种专用或通用的整体。
国产化的零件、部件不包括:
一、包装材料;
二、产品使用说明书;
三、录像带(包括空白录像带);
四、生产用辅料。
第六条 摄录一体机的国产化分为二个阶段可以享受关税优惠:起步阶段和国产化阶段。
第二章 起步阶段的关税优惠
第七条 “起步阶段”是指生产企业引进摄录一体机整体技术后,为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经国家批准进口一定数量CKD散件组装的阶段。
第八条 “起步阶段”的起算时间,自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批准之日起时限为一年。
第九条 对生产企业在“起步阶段”经批准进口的摄录一体机成套散件,进口关税税率减按12%计征。
第三章 国产化阶段的关税优惠
第十条 对于经国家批准定点生产摄录一体机企业在国产化程度不同阶段所需进口的零件、部件,按照国产化程度高、进口税率低,国产化程度低、进口税率高的原则,实施不同的级差关税优惠税率:
一、在一年内国产化率达到10%及以上的生产企业在下一年内进口的零部件减按11%计征进口关税;
二、在二年内国产化率达到20%及以上的生产企业在下二年内进口零部件减按9%计征进口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