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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摄录一体机国产化关税优惠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15号)》(发布日期:2001年12月7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1日)废止

海关总署关于下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摄录一
 体机国产化关税优惠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7年7月21日 署税[1997]603号)


北京、上海海关: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实施〈摄录一体机国产化关税优惠办法〉的通知》(税委会[1994]7号)精神,为了运用关税优惠政策推动摄录一体机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促进摄录一体机的国产化,海关总署拟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摄录一体机国产化关税优惠办法〉的实施细则》,现下发执行,并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到目前为止,经审核批准的享受摄录一体机国产化关税优惠的生产企业有:北京JVC电子有限公司、上海索广电子有限公司。
  二、上述二个公司的起步阶段自1996年1月1日算起。
  三、第一批的执行数量为上述二个公司各二万套。
  四、摄录一体机国产化技术鉴定是对规模和产品系列鉴定,规模是指国产化零件、部件需在最小批量500台以上的整机上使用合格;系列是指在保证达到相应的国产化率的前提下,组织对整个系列型号鉴定(如上海索广公司的TR系列、
TRV系列,北京JVC公司的GR系列)。
  五、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要将摄录一体机国产化工作作为专项管理。
  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特此通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摄录一体机国产化关税优惠办法》的实
     施细则
  抄送:国务院税则委员会办公室、电子工业部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摄录一体机
           国产化关税优惠办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拟订的《摄录一体机国产化的关税优惠办法》(税委会[1994]7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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