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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包括残疾人专用服装(如轮椅使用者的连裤服、雨衣、手套;鞋和靴的防滑装置等),安全防护辅助器具(如用于头部、面部、上肢、下肢及全身的防护装置等),穿脱衣服的辅助器具、画图和书写辅助器具(如书写板、书写框等),日常生活用辅助器具(如罐头开启器、防洒碗等)。
  十一、专用卫生用品
  十二、视力残疾者用的盲杖
  十三、导盲镜
  十四、助视器
  内装灯的放大镜等。
  十五、盲人阅读器
  电子盲文书写器、手动盲文书写器等。
  十六、语言、听力残疾者的语言训练器
     言语训练辅助器具。
  十七、智力残疾者用的行为训练器
  十八、生活能力训练用品

附件二:
       康复福利机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清单

  一、残疾人康复及专用设备,包括床旁监护设备、中心监护设备、生化分析仪和超声诊断仪。
  二、残疾人特殊教育设备和职业教育设备:对残疾人进行义务教育、学历教育、职业教育所需各类设备,例如:聋人助听设备、智力残疾检测设备等。
  三、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测试设备,例如:手腕作业检查盘、注意力集中能力测试仪等。
  四、残疾人专用劳动设备和劳动保护设备:如某种肢残人操作的特殊机床、聋人专用的特殊报警装置等;以及为残疾人就业设立的福利企业进口的适合于残疾人操作的生产设备。
  五、残疾人文体活动专用设备:是指残疾人进行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和体育竞赛所需的专用设备,例如:各种运动轮椅,盲人门球等。
  六、假肢专用生产、装配、检测设备,包括假肢专用铣磨机、假肢专用真空成型机、假肢专用平板加热器和假肢综合检测仪。
  七、听力残疾者用的助听器:包括各类助听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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